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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东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11-09 12:27:01  来源:网友投稿

东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东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东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范文精选】



东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考核办根据考核对象职责不同,采取相应的考核方式,做到检查公平、评价公正、数据公开,确保考核结果具有公信力。

2.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凡是驻区单位中发现的问题,按发现问题的行业特征、属性,分别由各部门或各街办(管理处)管理。

二、考核对象

区城管局、区城建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市行政执法局东湖区分局,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

三、考核内容

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街面秩序、环境保护、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户外广告、临街门前责任制、“三乱”整治等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方面的工作和市区布置的阶段性专项工作。

四、考核方式与标准

月考核满分为100分。

(一)日常考核(60分):每日进行,以南昌市 “数字城管”系统收集的数据为主,结合区考核办日常督查收集数据综合汇总。

1.考核数据来源

1)市级日常城市综合管理信息采集的问题;

2)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站发现属实的问题;

3)市、区领导,市城管委、区城管办巡查过程中发现属实的问题;

4)市、区考核办组织巡查发现的重点问题;

5)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通报的问题;

6)市民12319热线投诉的问题、媒体(两报一台)“啄木鸟”曝光以及通报的问题、市民反映经领导批示的问题。

以上数据来源不重复计算。

2.考核方法、分值

日常考核中超过整改期限未整改产生超时数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产生返工数的问题,发生在严控区的数、次,每个扣0.3分,发生在控制区的数、次,每个扣0.2分,发生在一般区的数、次,每个扣0.1分,直至扣完60分为止。

(二)社会监督考核(15分):每日进行,由区考核办按《城市综合管理社会监督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2)组织实施。

(三)抽查考核(10分):每月一次,由区考核办按《城市综合管理抽查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3)组织实施。抽查的具体点位采取随机抽样及现场抽查确定。

(四)重点工作考核(10分):每月一次,按照各单位参加市考核办组织的重点工作考核成绩进行折算。当月未参加市考核办组织的重点工作考核的单位折算为5分。

对当月在市考核办组织的重点工作考核中获得城区组前两名的单位给予积分奖励,并对获得城区组最后一名的单位给予减分处罚。即获得第1名的单位,在原有折算分的基础上再增加1分,获得第2名的单位,在原有折算分的基础上再增加0.5分,获得第3名的单位既不加分也不减分,获得第4名的单位,在原有折算分的基础上再减1分。

(五)街办(管理处)与部门互评考核(5分):每月25日前,由街办(管理处)和部门分别互评打分,月底前交区考核办汇总计分,考核标准按《城市综合管理抽查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3)组织实施。

五、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城市综合管理范围和职责,分街办(管理处)和区直单位两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我区在全市城区组考核排名挂钩,与被考核对象年度全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同时作为经济奖惩和行政问责的依据。

(一)经济奖罚

区财政在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城市管理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考核办的意见,于每季末的次月初直接将奖金拨付区城管办(考核办),由区城管办(考核办)代发;罚金由区财政从受罚单位的账户中直接扣除。奖励资金用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奖罚标准如下:

1.当我区在全市城区组月度考核评比中排名前两名时,按以下标准奖励。街办(管理处)组区考核第一、二、三名分别奖5万元、3万元、1万元;区直单位组区考核第一、二名分别奖5万元、3万元。

2.当我区在全市城区组月度考核评比中排名第三时,按以下标准奖罚。街办(管理处)组区考核第一、二、三名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后两名分别处罚2万元、1万元;区直组区考核第一、二名分别奖3万元、2万元,最后一名处罚2万元。

3.当我区在全市城区组月度考核评比中排名第四时,按以下标准处罚。街办(管理处)组区考核后二名分别处罚2万元、1万元;区直组区考核最后一名处罚2万元。

(二)行政问责

1.当年度连续2个月排名末位且每次成绩低于80分的,由被考核对象的分管领导在全区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

2.当年度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且每次成绩低于80分的,由被考核对象的主要领导在全区城市综合管理调度会上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考核办报请区纪委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对象的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3.出现城市综合管理重大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考核办报请区纪委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对象的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直至党政纪处分。

六、附则

1.本办法将根据城市综合管理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2.本办法由区考核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43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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