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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松原市蔬菜大棚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暂行办法

时间:2023-11-03 11:36:01  来源:网友投稿

松原市蔬菜大棚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明晰蔬菜大棚和日光温室产权关系,盘活存量资产,推进产权融资,促进全市棚菜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松原市行政区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松原市蔬菜大棚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松原市蔬菜大棚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暂行办法



松原市蔬菜大棚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明晰蔬菜大棚和日光温室产权关系,盘活存量资产,推进产权融资,促进全市棚菜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松原市行政区划内从事蔬菜生产的大棚、日光温室均适用此暂行办法。

第三条 蔬菜大棚和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对蔬菜大棚颁发所有权证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蔬菜大棚权属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对蔬菜大棚颁发所有权证要在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权属不清、结构难界定、棚地承包关系复杂等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三)维护稳定的原则。保持农村稳定是开展蔬菜大棚确权发证工作的底线。工作中要坚持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承包合同合规合法,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做到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土地性质不明确的不登记。

第二章 登记发证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是农村户籍的种养业户、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

第三章 所有权证的内容

第五条 所有权证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所有权证编号。

(二)所有权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住址、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登记号)。

(三)所占用承包地(或流转土地)的承包期限和面积。

(四)蔬菜大棚的类别(日光温室、大棚)、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木质结构、钢筋结构)、建筑面积等。

(五)其他应依法登记的内容。

第四章 登记发证程序

第六条 登记发证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填写登记申请表。农户申请人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到蔬菜大棚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认定并加盖公章。

(二)登记发证申请人持前款相关材料,到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对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进行审验,并在登记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到乡镇农技站申请对拟颁证温室、大棚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农业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实测,确认面积、结构、地点、建设时间。经核实无误后,由乡镇农技站报乡镇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登记到统一的登记簿,同时报县(市、区)政府核发《蔬菜大棚(日光温室)所有权证》。

第五章 登记发证管理

第七条 《蔬菜大棚日光温室所有权证》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实行一证一档管理,仅限于蔬菜大棚登记,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 《蔬菜大棚日光温室所有权证》作为物权证明,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发证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和因抵押贷款发生纠纷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蔬菜大棚日光温室所有权证》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十条 严禁对《蔬菜大棚日光温室所有权证》进行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物权人负责在当地报纸发表遗失声明,并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大棚和日光温室所有权证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所需登记费用和办公设施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六章 颁证主体和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蔬菜大棚和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由县级政府负责,县级农业局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蔬菜大棚和日光温室颁发所有权证工作先由每个县(市、区)各选1个-2个村开展试点。边试点,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第十四条 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蔬菜大棚确权发证的实测业务,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松原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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