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补贴考核暂行办法为将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城区公交、微型客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窗口形象,根据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云阳县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补贴考核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
补贴考核暂行办法
为将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城区公交、微型客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行业窗口形象,根据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考核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质量,县成立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朱锡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牟伦怀 县运管所所长
彭 跃 县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黄久平 县财政局纪检组长
钟朝云 县物价检查所所长
龚 军 县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邓绪林 县市政园林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陈 彬 县运管所副所长
姚拥军 县运管所副所长
罗 荣 县运管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运管所,由牟伦怀兼任办公室主任,姚拥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考核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考核对象
城区线路公交车和微型客车为公交服务补贴考核对象。享受公交服务补贴的其它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公交车
(1)车辆及驾驶员证件齐全有效;
(2)车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例(日)检制度,车辆设备完善、技术性能良好;
(3)车身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4)无交巡警、市政、交通、发改委等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5)车辆保持内洁外美,认真执行清洁卫生制度;
(6)按规定履行减免乘车义务,无辱骂乘客、乱收费、拒载、甩客行为;
(7)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开启空调设施;
(8)无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投诉记录(查证属实的);
(9)无违反规定经营起止时间行为;
(10)无违反城市公交车IC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为。
2.微型客车
(1)车辆及驾驶员证件齐全有效;
(2)车辆严格执行维修保养例(日)检制度,车辆设备完善、技术性能良好;
(3)车身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广告;
(4)无交巡警、市政、交通、发改委等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5)车辆保持内洁外美,认真执行清洁卫生制度;
(6)无辱骂乘客、乱收费、拒载、甩客行为;
(7)无超出核定运行范围行为;
(8)无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投诉记录(查证属实的);
(二)评分标准
1.公交车、微型客车凡违反上述考核内容,每项每次扣10分。
2.公交车、微型客车如有以下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1)酒驾或当月违规违法行为累计超过5(含)次的;
(2)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
(3)阻止、妨碍依法新增和调整运力进行罢(停)运,或有阻止、妨碍为完成临时运输增调运力行为的;
(4)违反《信访条例》进行非正常上访、集访、缠访、越级上访的;
(5)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等行为的。
四、考核依据
(一)被交巡警、市政、交通、发改委等管理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
(二)驾乘人员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按行业要求提供服务被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通过各部门调查核实的资料;
(三)县道协、云万公司、泰昌公司等相关企业提供的相关日常监督考核资料。
五、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发放标准
(一)公交车
1.单车每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为1100元。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以1100元-考核被扣分数×10元/分后为单车每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发放金额。
2.单车有违反一票否决规定行为的,取消当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
(二)微型客车
1.单车每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为550元。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以550元-考核被扣分数×5元/分后为单车每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发放金额。
2.单车有违反一票否决规定行为的,取消当月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
(三)公交车和微型客车凡有被考核扣分行为的,除扣发相应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额外,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处罚标准实施处罚。
六、考核措施
(一)每月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搜集交巡警、市政、交通、发改委等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搜集驾乘人员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按行业要求提供服务被群众投诉、媒体曝光,通过各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搜集县道协、相关企业提供的记录表等日常监督考核资料。
(二)交巡警、市政、交通、发改委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公交、微型客车日常经营服务的检查力度,及时将查处的违章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领导小组每月不定期、不定时进行暗访,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调查,将暗访、调查结果运用于月度考核,作为月度考核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七、公交服务补贴考核金的发放
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每月25-30日组织的公交服务补贴考核,考核办公室要及时公布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审定。县财政要按季度拨付考核金,并按规定程序核发。
八、考核要求
(一)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弄虚作假、包庇隐瞒违章车辆、人员。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考核小组在考评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考核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每月考核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车辆经营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即日生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及考核结果复查申请。监督电话:55162520。
九、本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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